隨著黃金價格的不斷攀升,黃金投資理財成為不少投資者青睞的選擇,但也因此成為騙局高發(fā)領域。一些不法分子趁機設下投資陷阱,讓投資者在“暴富”的幻想中血本無歸。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浦北縣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涉虛假投資理財類糾紛案件。
2024年1月6日,原告王某與某旅游與預訂平臺聯系,想在某旅游與預訂平臺開設黃金期貨賬戶,某旅游與預訂平臺的客服讓王某將辦理黃金期貨開戶款轉賬至被告李某的銀行賬戶。王某分別于2024年1月6日、2024年1月9日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先后分兩筆將29600元黃金期貨開戶款轉賬至李某的浦北某銀行賬戶。
李某收到王某的銀行轉賬后,并沒有幫助王某在某旅游與預訂平臺開設黃金期貨賬戶,導致王某無法在某旅游與預訂平臺進行相關理財活動。2024年1月31日,96110號碼來電告知王某可能被電信詐騙,讓王某報警處理。王某遂向內蒙古自治區(qū)霍林郭勒市公安局反詐中心報警。
報警后,公安機關讓王某通過民事訴訟追回錢款,并將李某的個人信息交給王某,方便王某與李某聯系協商解決。
2024年3月21日,王某聯系李某,要求李某返還29600元轉賬款。經過雙方協商,李某同意分期返還29600元給王某。后因李某未兌現承諾,王某經多次向李某催討未果。為維護自身權益,王某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另查明,某旅游與預訂平臺目前已經暫停服務,無法聯系。訴訟中,因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訴訟文書給李某,法院通過公告的方式完成送達。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王某按照某旅游與預訂平臺客服的要求,將開設辦理黃金期貨開戶的款項轉賬至被告李某的銀行賬戶。李某收到王某的銀行轉賬后,并沒有幫助王某在某旅游與預訂平臺開設黃金期貨賬戶,也沒有主動將轉賬款退還給王某,本案按照不當得利糾紛審理。
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條:“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的規(guī)定,李某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且沒有按照約定履行還款義務,其行為已構成違約。綜上,浦北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李某向原告王某返還29600元。
【法官提醒】
旅游與預訂平臺不能用于開戶投資黃金期貨。此類服務屬于金融業(yè)務范疇,必須由合法的期貨公司或上海期貨交易所等經國家批準的具備金融監(jiān)管資質的機構提供,旅游與預訂平臺的主要業(yè)務是提供旅游服務、酒店預訂、機票購買等,不具備開展黃金期貨交易的資質和許可。
若在旅游與預訂平臺上遇到聲稱可投資黃金期貨的渠道,以“高收益”“穩(wěn)賺不賠”等話術吸引投資者,利用投資者對黃金投資的興趣,搭建虛假交易系統,誘導其參與所謂的“黃金期貨交易”,大概率是非法或違規(guī)操作,存在較高風險,建議立即停止并核實平臺資質。
為避免財產損失,投資者請務必通過正規(guī)金融機構(如期貨公司、銀行等)開設黃金期貨賬戶,并核實平臺的資質和合法性。若遇可疑情況,及時向金融監(jiān)管部門或公安機關舉報。(何梅英)
來源:人民法院報
(責任編輯:蔡文斌)